蕪湖高空墜物致死案宣判:134名業主及物業被判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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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9日上午,安徽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對原告王德和、卜華毅、卜華鵬與被告深圳市福田物業發展有限公司、綠地集團蕪湖置業有限公司、王某某等176人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一案進行一審宣判。
2016年10月4日上午,受害人卜英貴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至蕪湖市鏡湖區綠地伊頓公館28幢1單元某私房菜館門口人行道,被高空墜落的紅磚砸中頭部,當場死亡。因公安機關未能查明具體侵害人,受害人家屬將緊鄰案發地的28號樓一單元(除一層外)所有業主以及小區物業公司和開發商作爲被告起訴。
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28幢1單元2樓以上住戶若無法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需共同承擔對卜英貴的補償責任。此外,物業公司不僅是建築物使用人,還是建築物的管理人,若未盡到管理義務,對受害人死亡具有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後認爲:28幢1單元公共區域有6處存在類似致死紅磚,且多處爲長期存在;28幢1單元住戶表示門禁長期不關閉,對此福田物業公司未能舉證反駁。被告福田物業公司作爲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妥善及時的處置安全隱患,未盡物業管理義務,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具體責任比例酌定爲原告總損失的30%。96戶業主中,15名被告在事發前已將房屋出售或出租給他人(已在本案中追加爲被告),不承擔責任。有46戶業主提交證據證明其非侵權人,但僅有15戶業主的證據確實充分,可排除實施侵權行爲的可能性。
法院確定三原告各項損失共計508671元。最終判決:被告深圳市福田物業發展有限公司被判令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三原告賠償款152601.48元;因不能充分證明其非侵權人,被法院認定爲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的134名業主,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按戶各給付三原告補償款4395.92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央視記者 葛啓文 邵鑫揚)
原標題:蕪湖高空墜物致人死亡案一審宣判 81戶業主及物業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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