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地鐵早高峯被擠成四級傷殘索賠190萬 地鐵賠2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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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每一個在北京工作的人來說,最難忘的怕是北京的地鐵。王濤(化名)同樣也難忘北京地鐵的早高峯,因爲他在北京地鐵早高峯中不幸被擠成四級傷殘,事後王濤將北京市地鐵運營公司一公司和北京市地鐵運營公司訴至法院,認爲運營者未盡到保障義務,提出索賠190萬元。
記者上午獲悉,法院經審理認爲,王濤之受傷雖非北京市地鐵運營公司一公司和北京市地鐵運營公司直接導致,但作爲地鐵的運營和管理者,二被告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盡到了合理保障,故應當承擔20%的補充賠償責任。
據此,昌平法院一審判決地鐵公司賠償王濤醫療費等共26萬餘元。
意外早高峯天通苑乘地鐵被擠撞四級傷殘
四級傷殘
2014年1月15日7時許,55歲的王濤在地鐵5號線天通苑北站準備乘車。因候車乘客較多、站臺擁擠,在車門打開瞬間,後排乘客快速向前上車,瞬間將站在前排的他擠進車廂,致其飛出撞到對側車門並昏迷。
王濤稱,他醒來後聽到車廂內有乘客叫嚷“有人摔倒”,但一直沒人上前。列車行駛到立水橋站時,他才被地鐵管理人員擡出站。
經999急救中心搶救治療5天后,王濤被送往積水潭醫院進行手術。後經診斷傷情爲頸髓震盪損傷,致四肢癱瘓,被評定爲四級傷殘。
由於事發時人流量太大,無法找到直接撞傷的侵權人,王濤認爲,地鐵公司的運營及管理行爲存在過失,故起訴地鐵公司,要求其賠償醫療費、傷殘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190萬餘元。
辯訴地鐵公司非侵權人原告爲爭搶座位所致
北京地鐵
2016年3月22日,此案在昌平法院東小口法庭開庭審理,王濤坐着輪椅,在家人的陪伴下來到了法庭。
地鐵運營公司、地鐵一分公司共同辯稱,地鐵公司並非侵權人,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通過原告描述的受傷過程可以看出,在此次受傷事件中,地鐵處於靜止狀態,原告受傷並非地鐵存在故障和其他瑕疵。被告並不是實際侵權人,導致原告受傷的其他侵權行爲人沒有依法追加。”
被告認爲所提供的服務無瑕疵,運營車輛無故障,原告明知早高峯乘車人多,爲了爭搶座位被排在身後的侵權責任人推搡才導致事件發生。
從醫院的確診病歷等也可以看出,原告事發時已經患有多年的頸椎病。此次原告受傷是綜合因素產生的結果。
地鐵公司表示,在客運合同中,如果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承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爲直接針對旅客導致的,且承運人對旅客的傷亡沒有過錯,則承運人與旅客的人身傷亡的後果之間缺乏因果關係,故並不構成無過錯責任。“承運人僅僅是收取客票對價的運送人,而不是旅客的專職保鏢,故承運人對旅客的人身安全並不負有專門的保護義務。”
早高峯
“我們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地鐵有廣播語音提示安全有序乘車,現場有安全督導員組織疏導,事發後車站工作人員也對原告採取了現場施救。”被告稱。
地鐵公司表示,北京地鐵是公益性的地鐵,提供的服務也是公益性的,乘客只需花2元(事發時地鐵還未調價),就可坐遍北京城。作爲公共場所管理人,爲保證安全運營車站所投入的人力、物力也是有限的。每名乘客享有乘坐軌道交通的權利,也應履行自身的注意義務,不能將保護自身的權利過分依賴於企業行爲。
此外,被告單位爲旅客投保了乘客意外事故保險,並且保險公司於2014年3月就醫藥費賠償事宜提出解決方案,是原告主動放棄獲得賠償的權利,再次起訴到法院,故其訴求應該予以駁回。
判決二被告早高峯未採取特殊安保承擔20%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認爲,王濤在地鐵天通苑北站(屬於地鐵一分公司運營線路)乘車過程中因他人推擠受傷致殘,其主觀並無過錯。
而事故發生於地鐵站內上車處,且屬早高峯時段人流量峯值較高,故王濤之受傷雖非二被告直接導致,但作爲地鐵的運營和管理者,二被告在早高峯時段應採取有別於其他時段的安全保障措施。
而二被告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盡到了合理限度範圍的安全保障措施,故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對具體的責任承擔比例,綜合全案證據及北京地鐵作爲公益性社會服務行業所面臨的現實客運環境,法院酌定爲20%。
地鐵
王濤遭受損害所致損失數額及自身疾病對本次受傷所致損害後果的參與度以鑑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爲依據,考慮到王濤本身對其致害並無過錯,法院綜合認定其自身疾病對損害結果的參與度爲20%。
綜上所述,昌平法院一審判決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北京市地鐵運營有限公司運營一分公司賠償王濤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6萬餘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王濤最終得到了26萬的賠償款,相信無論多少金錢都無法彌補身體所遭受的痛苦,在這裏要提醒每一位乘坐地鐵上班的人,早高峯晚高峯人流量大,一定要更加註意自身安全,我們不希望再看到類似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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