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保姆縱火案始末回顧 莫煥晶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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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關注的“杭州保姆縱火案”今天(2月9日)上午9:30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去年6月22日,浙江杭州藍色錢江小區發生縱火案,造成4人死亡,縱火者為該户保姆莫煥晶。2018年2月1日,杭州中院一審開庭審理了本案。
判決認定: 被告人莫煥晶因長期沉迷賭博而身負高額債務,為躲債於2015年外出打工。2016年9月,莫煥晶經中介應聘到朱小貞、林生斌夫婦位於杭州市上城區藍色錢江公寓家中從事住家保姆工作。2017年3月至同年6月21日,莫煥晶為籌集賭資,多次竊取朱小貞家中的金器、手錶等物品進行典當、抵押,得款18萬餘元,至案發時,尚有價值19.8萬餘元的物品未被贖回。其間,莫煥晶還以老家買房為藉口向朱小貞借款11.4萬元。上述款項均被莫煥晶用於賭博揮霍一空。
2017年6月21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莫煥晶用手機上網賭博,輸光了6萬餘元錢款,包括當晚偷竊朱小貞家一塊手錶典當所得贓款3.75萬元。為繼續籌集賭資,其決意採取放火再滅火的方式騙取朱小貞的感激以便再向朱小貞借錢。6月22日凌晨2時至4時許,莫煥晶使用手機上網查詢“打火機自動爆炸”“家裏突然着火什麼原因”“沙發突然着火”“家裏窗簾突然着火”“放火要坐牢嗎”“火容易慢燃嗎”“發生火災火怎樣才能燃燒慢點”“起火原因鑑定”“火災起點原因容易查嗎”等與放火有關的關鍵詞信息。凌晨4時55分許,莫煥晶用打火機點燃書本引燃客廳沙發、窗簾等易燃物品,導致火勢迅速蔓延,造成屋內的被害人朱小貞及其三名未成年子女被困火場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並造成該室室內精裝修及傢俱和鄰近房屋部分設施損毀。經鑑定,損失共計257萬餘元。火災發生後,莫煥晶即逃至室外,報警並向他人求助,後在公寓樓下被公安機關帶走調查。
另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莫煥晶在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勝利路望越中央花園徐某某家做保姆時,盜竊茅台酒兩瓶;2016年2月,莫煥晶在上海市華髮路333弄李某某家做保姆時,盜竊同住保姆汪某某現金6500元。上述盜竊行為被發現後,莫煥晶退還或退賠財物。2015年11月至同年12月,莫煥晶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濰坊西路二弄周某某家做保姆時,多次竊取戒指、項鍊等物品進行典當,在被發覺前贖回歸還。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無疑的共計63項證據予以證實。針對被害人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提關於莫煥晶放火時間、放火動機和目的、有無放火故意、有無積極施救、物業設施及消防救援能否減輕莫煥晶罪責等意見,判決均予以詳細論述及評判:
(1)關於放火時間。訴訟代理人提出,因起火單元902室住户王晗稱其於4時50分被吵醒,起牀後走到陽台處看到帶明火的條狀物從樓上掉下,故被告人莫煥晶放火時間早於當日4時50分。經查,證人王晗的證言並未明確帶明火條狀物掉下的時間,而王晗家的住家保姆柴國仙的證言證明其於5時09分許聽到樓上掉下東西的聲響,並告知王晗起火了,故王晗的證言只能證明發現火災的大致時間,莫煥晶關於4時55分左右放火的供述與公安消防部門火災現場調查報告認定的起火時間相符,予以採信。
(2)關於犯罪動機和目的。訴訟代理人提出,莫煥晶放火後從1802室入户大門離開並故意將門關閉,極有可能係為毀滅盜竊罪證而放火,且還有故意殺人之嫌。經查,訴訟代理人出示的證人楊彥軍的自書材料與電梯監控視頻顯示的楊彥軍和莫煥晶乘坐電梯的路線、剪刀形消防樓梯的狀況及楊彥軍在偵查階段所作證言均不相符,該自書材料不實,不予採信,故現場電梯監控視頻及相關證人證言不能證明莫煥晶有故意殺人、毀滅盜竊罪證的動機和目的。
(3)關於莫煥晶所提書本點着後沒有明火,沒有故意引燃沙發、窗簾的辯解和辯護人所提莫煥晶無放火故意的辯護意見。經查,案發前莫煥晶通過手機搜索“家裏火災賠償嗎”“起火原因鑑定”“睡到半夜家裏無端着火了”“沙發突然着火”“放火要坐牢嗎”“家裏窗簾突然着火”“火災起點原因容易查嗎”等信息,反映其有明顯的放火預謀。莫煥晶歸案後均供認,其點火的時間為4時55分左右,其用打火機兩次點書本,在第一次未點燃封皮後又點燃書的內頁,看到書燃起火星後將書本扔在布藝沙發上,隨後沙發、窗簾被迅速引燃。故莫煥晶在案發前多次搜索與放火相關的信息,案發時點燃書本,並將已引燃的書本扔擲在易燃物上,引發大火,顯系故意放火,辯護人所提莫煥晶無放火故意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
(4)關於莫煥晶及其辯護人所提莫煥晶在起火後報警、積極施救的辯解與辯護意見。經查,在案證據雖然證明莫煥晶放火後有報警行為,但是其報警時距其放火已長達約15分鐘,且在其報警6分多鐘前,朱小貞及其他羣眾均已報警,故其報警並無實際價值。在案證據亦證明,莫煥晶在放火前並未採取任何滅火或控制火勢的措施,放火之後也未及時對四名被害人施以援手,其所提在火勢蔓延時曾用榔頭敲擊玻璃與相應位置玻璃無明顯敲擊痕跡的情況不符,故莫煥晶及其辯護人所提莫積極施救的辯解及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5)關於辯護人所提物業設施不到位、消防救援不及時是造成本案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介入因素,對危害結果具有影響力,請求對莫煥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審理認為,放火罪系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行為一經實施,就有可能造成不特定多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莫煥晶不顧僱主及其年幼子女生命安全,選擇凌晨4時55分許在高層住宅內放火,最終造成四人死亡及鉅額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其放火行為與犯罪後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依法應對全部後果承擔刑事責任。消防部門於5時04分50秒接羣眾首次報警,於5時07分52秒派出第一批消防車,消防車於5時11分16秒到達藍色錢江小區正門,消防戰士於5時16分53秒到達着火建築樓下,隨即攜帶滅火救援裝置乘電梯前往事發樓層,接手物業保安實施滅火。消防戰士在實施滅火過程中發現供水管網水壓不足,遂沿樓梯蜿蜒鋪設水帶進行滅火。火災撲救時間延長,與案發小區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落實不到位、應急處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設施運行不正常,致使供水管網壓力無法滿足滅火需求有一定關聯。但上述情況不足以阻斷莫煥晶本人放火犯罪行為與造成嚴重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犯罪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故辯護人認為可以減輕莫煥晶罪責的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判決認為,被告人莫煥晶在高層住宅內故意使用打火機點燃易燃物引發火災,造成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莫煥晶還在從事住家保姆工作期間,多次盜竊僱主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莫煥晶所犯罪名成立。莫煥晶犯有兩罪,應依法並罰。莫煥晶於凌晨時分故意在高層住宅內放火,導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犯罪動機卑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雖然莫煥晶歸案後能坦白放火罪行,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莫煥晶歸案後主動交代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盜竊罪行,系自首,對其所犯盜竊罪可予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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