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9次產檢4次B超未診斷出嬰兒畸形被判賠1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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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次產檢,其中4次B超,卻沒有診斷出嬰兒畸形。產婦及其家人一怒之下將醫院告上法庭,引起社會關注。

醫院9次產檢4次B超未診斷出嬰兒畸形被判賠11萬

7月8日16時,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宣判,判決醫院承擔20%賠償責任,賠付原告方各項損失88549.4元,並支付精神損失費30000元,合計118549.4元。

案情回放

產檢無恙卻生畸嬰

2010年4月21日,剛剛升格人父、人母的容輝奇、曾秀靜卻遭遇了重大打擊。他們愛情見證的結晶——男嬰小志一出生就左足缺如(醫學術語,指缺失正常人身體應有的部分)。小志母親因為無法接受這個殘酷的事實,當場暈倒。

據曾秀靜介紹,她是30歲才懷上孩子,屬於高齡產婦,所以格外小心。自2009年10月12日至2010年4月12日生產時為止,她先後9次到被告佛山市南海婦幼保健院進行產前系統檢查,其中4次是B超檢查,醫生都沒有告知孩子可能畸形。

法院審理的事實也表明,2009年11月開始,曾秀靜到被告醫院例行產檢。而在2010年1月、2月,胎兒25周、31周的兩次產檢B超報告中,先後顯示“遠端顯示欠理想”和“胎兒一側肢體因胎位因素顯示不清”。

曾秀靜稱,醫生一直沒有對B超結果進行客觀評估分析,也沒有告知患者進行進一步的產前診斷。直至曾秀靜去年4月12日臨產前,醫院對其進行B超檢查時才發現“單側下肢小腿發育不良?足底部缺失?”此時,醫院才將情況告知曾秀靜夫婦。這猶如驚天霹靂,讓夫婦倆頓時沒了神。因為產婦臨盆在即,曾秀靜夫婦選擇生產,嬰兒出生後果然“左足缺如”。經廣東弘正法醫臨牀司法鑑定所鑑定,該男嬰因左下肢先天性部分缺失評定為六級傷殘。

事後,曾秀靜夫婦及家人備受打擊,堅持認為在原告兩次B超均顯示“遠端顯示欠理想”或“顯示不清”的情況下,被告醫院沒有建議其進行進一步的檢查,也沒有書面告知風險,存在過錯。

原告代理律師也認為,被告醫院的技術實力足以在產前診斷出胎兒存在“腳缺如”的缺陷,因此醫院在診療中存在過錯,對原告經濟、精神造成了嚴重損害。

容輝奇、曾秀靜攜帶小志一起將佛山市南海區婦幼保健院告上法院,索賠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後續治療費及假體安裝費等,合計金額將近56萬餘元。

被告在答辯中闡述,原告嬰兒左足缺如是先天畸形而非醫院的診療行為所致,因此原告嬰兒不能作為本案原告,醫院沒有致其損害。故被告沒有違反法定義務的行為,不存在過錯,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庭審直擊

激辯知情選擇權

在庭審中,原、被告就“被告未切實履行告知義務和注意義務侵犯了原告什麼權利”進行了激烈辯論。

原告認為,中國法律沒有規定禁止墮胎,嬰兒是否出生父母有選擇權。原告並不認為胎兒的左腳缺如是被告的行為造成的,但被告在整個診查過程中因沒有按照相關程序作檢查而損害原告的知情權利從而剝奪原告的選擇權,原告嬰兒的出生與被告的行為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被告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院方認為,醫院診療符合醫學規範、常規,B超診斷受儀器分辨率、孕婦體形、胎盤位置、胎兒體位等諸多因素影響,準確率不可能100%,臨牀技術規範並未將足部缺如放在B超必須診斷的範圍內。原告嬰兒左足缺如並不屬於省衞生廳所規定的醫師應當提出終止妊娠的六大嚴重畸形之一,因此被告沒有必須向原告父母提出終止妊娠意見的義務。

醫院還提出,單足缺如並非引產的必要條件,哪些情況必須引產是有具體規定的,醫生按照行業規範標準進行操作就是盡到了責任。同時,這起案件還存在生命的價值問題,即使在25周之後診斷出左足缺如,也不應該引產,他並非高度殘疾或痴呆缺陷兒,來到社會上也是會有價值的,不能因此剝奪了他的生命權利。同時,院方代理人對原告的遭遇表示同情,希望用其他形式盡綿薄之力,幫助原告教育撫養好孩子。

令人驚奇的是,由於醫學的專業性,雙方當事人都以醫學專業書《胎兒畸形產前超聲診斷學》作為證據。原告律師指出,如果醫院按照科學規範的操作方法,原本應能檢查出腳掌是否完整這樣的大問題。

醫院方面對此辨稱,原告引用的例子有以偏概全之嫌,“專業書中也寫明瞭缺足這類嬰兒殘疾發生率為萬分之二,檢出率只有30%左右”。因此醫院對孩子殘疾並沒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案情焦點

司法鑑定成關鍵證據

為了解醫院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醫療過錯及過錯比例大小,南海區法院委託南方醫科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對醫療過錯進行了鑑定。

鑑定意見顯示:B超具有一定侷限性,不能檢查出所有的胎兒畸形,廣東省衞生廳《產科超聲技術指南(試行)》也未規定對胎兒肢體末端的診斷要求。故醫院對曾秀靜進行超聲檢查時未能即時診斷出胎兒左足缺如並未違反醫療衞生部門規章。

鑑定書中同時指出,醫方存在對胎兒可能存在的肢體遠端缺如情況未切實履行注意義務和告知義務的醫療過錯行為。鑑於被告存在上述的醫療過錯行為,建議責任參與度為10%至20%。患兒左足缺如是患兒自身發育異常所致,足缺如也不是醫學上終止妊娠的絕對指徵,足缺如患兒的出生與醫方的醫療行為無因果關係。

記者瞭解到,在庭審中對司法鑑定書進行質證時,原告對鑑定機構確認被告沒有切實履行告知義務和注意義務表示認可,但認為衞生部規章雖然只規定了6種胎兒致死畸形範圍,但不能以此作為被告免除合同義務、減輕被告責任的理由,否則患者花費鉅額醫療費的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實現。

被告醫院則對該司法鑑定意見書所認定的被告沒有過錯的部分認可,對司法鑑定書中建議院方10%的責任表示認可,但對其所述的被告方存在“沒有告知”的責任不予認同,因為醫生在分娩前的最後一次B超時已經告知畸形事實,此時原告父母可以選擇終止妊娠,原告父母是在完全瞭解胎兒可能畸形的情況下同意分娩的。

經3次公開庭審,南海區法院一審採納了南方醫科大學司法鑑定中心作出的《醫療過錯鑑定意見書》的過錯鑑定和建議責任度,核定3原告的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假體安裝費合計442747元,被告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88549.4元,並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失費3萬元,合計118549.4元。

法官説法

醫療侷限不是理由

一審宣判後,本案主審法官李淑梅向《法制日報》記者詳細説明了判決理由:“關於被告醫院在本案中是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我們認為,醫院應當尊重孕婦的知情選擇權,即便存在醫療侷限和風險,也應當如實向孕婦分析醫療風險,履行告知義務。”

李淑梅説,法院判令醫院承擔20%責任,主要考慮了三方面因素:

首先,原告曾秀靜在被告處進行孕期檢查的目的是為了瞭解胎兒的生長發育情況,以便採取合理的孕期保健措施或者決定終止妊娠。曾秀靜對胎兒情況有知情權和生育選擇權。

其次,根據南方醫科大學司法鑑定中心作出的醫療過錯鑑定意見書的鑑定意見,被告存在對胎兒可能存在的肢體遠端缺如的情況未切實履行注意義務和告知義務的醫療過錯行為,客觀上侵犯了原告曾秀靜夫婦在胎兒出生前的知情權和生育選擇權,且嬰兒的出生客觀上增加了3原告今後治療、護理的財產和精神負擔

最後,嬰兒的左足缺如是自身發育異常所致,並非被告的過錯直接造成的,被告不應承擔全部責任。因此,法院根據該案的實際情況,並參照鑑定意見的建議責任度,酌定被告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

另外,因嬰兒左足缺如出生確實給原告的精神帶來極大的痛苦,故被告應給予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法院最終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3萬元。

案意

一個不簡單的責任劃分

這邊鬧得沸沸揚揚的廣東“佛山產檢門”案件剛剛塵埃落定,就在同一城市的另一邊,又是9次產檢,又一位母親,因為新生兒先天缺一腎,而將佛山市婦幼保健院告上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的法庭。

根據相關調查結果,我國新生兒出生缺陷高發,令人觸目驚心。每年有80萬至120萬名出生缺陷兒,平均每30秒就有一名缺陷兒出生,給整個社會和家庭帶來沉重負擔。業內人士指出,就產前檢查來説,如果醫院責任心再強點,家長再細心點,一些悲劇完全可以避免。

一個三維彩超的價格在400元左右,醫院高收費和低服務之間的強烈對比,讓社會大眾把不滿的情緒發泄在了院方身上。從大眾的普遍直觀反映來看,這場糾紛的出現簡直是荒唐:“9次產檢、4次B超居然看不出胎兒缺只腳?”國家大力推行鼓勵產檢,其目的是促進優生優育,讓父母對胎兒狀況有知情和選擇權。在B超技術成熟、例行產檢措施的情況下,仍然沒有阻止一個缺陷兒的降生,這的確值得反思。

記者注意到,南海婦幼保健院曾在曾秀靜超聲報告的告知欄印有以下文字:“受現有醫學條件限制,目前超聲檢查存在一定侷限性”。在一些醫療事故中,技術侷限往往成為責任心缺失的遁詞。

廣東律師李鎮認為,這種申明不能成為醫院無條件免責的理由。要警惕該行為成為醫療事故開脱責任的“護身符”。姑且先不問社會大眾對錯與否,但是醫院的確不該一概推卸責任,必須對自己的疏忽進行自省。醫院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要負擔起更多的社會責任。因此,法院判決確定醫院承擔一定責任,旨在告誡醫院必須盡其所責。

我們還應該再換一個角度看這場糾紛。

在庭審中,醫院的訴訟代理人、B超科主任俞某曾在辯論中提到:“B超技術受多種因素影響,診斷準確率不可能達到100%。這是科學。”隨後她疾呼:“醫生不是神,也是人。現在你們(患者)把我們(醫生)當神,要做到100%,這不符合醫學科學。我們(B超)只能對自己所看到的負責,沒有看到的就只能説沒看見,不能進行推測。”

這段激烈的辯論,從側面向我們傳遞出兩個信息:第一,醫患關係緊張進入焦灼狀態;第二,醫學發展可能受到醫患關係緊張的影響。姑且不管俞主任的此番言論是否正確,但她提醒了我們:患者要尊重科學。根據現有的醫學條件能判斷的,醫院就負有作出相應判斷的義務;但醫生受醫學水平限制無法達到100%時,我們也要尊重客觀科學。否則可能會出現醫生治療時不願作判斷、不願擔風險的情形,這對醫學發展和患者健康都是不利的。

一個好的責任劃分,不僅能有效保護患者的權益,而且還能督促醫生改進自己的醫療行為。既不能無限擴大病患的權利,也不能無限增加醫生的責任。這份判決通過責任劃分尋求到了雙方利益的最佳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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