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經濟:醉駕的高曉鬆是否該入刑?

本文已影響9.47K人 

核心提示:醉酒駕駛被定為犯罪自5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各地頂風作案的不在少數,目前已有數人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5月9日,著名音樂人高曉鬆駕車在北京東直門十字坡附近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四車追尾,四人受傷。經過交警檢測,高曉鬆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43.04毫克,已構成醉酒駕駛。

欄目名稱:法眼看經濟

主 題:醉駕的高曉鬆是否該入刑?

嘉賓律師:餘偉安

本期介紹:

5月9日,著名音樂人高曉鬆駕車在北京東直門十字坡附近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四車追尾,四人受傷。經過交警檢測,高曉鬆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43.04毫克,已構成醉酒駕駛。就在大家都認為將有第一個公眾人物因為醉酒駕駛而入刑的時候,5月10日,最高法副院長張軍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表示不應將醉駕一律認定為刑事犯罪。那麼,高曉鬆會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酒後駕駛在什麼情況可以不認定為刑事犯罪?帶着這些問題,《法眼看經濟》採訪了陝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的餘偉安律師。

法眼看經濟:醉駕的高曉鬆是否該入刑?

餘偉安律師

訪談內容:

【法眼看經濟】餘律師您好!首先,歡迎您做客《法眼看經濟》。在我們的訪談正式開始之前,先跟大家打聲招呼吧。

【餘偉安律師】大家好,我是來自西安的餘偉安律師,很高興在此和大家交流探討酒駕入刑的法律問題。

【法眼看經濟】在2011年2月25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把醉酒駕車這種嚴重危害羣眾利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並於5月1日正式實施。然而即便是在全天查酒、全警查酒的高壓下,酒後駕車、醉酒駕車行為依然屢禁不止。為何一些人置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於不顧,屢屢觸及公共安全的底線?您認為這當中的根本原因是什麼?

【餘偉安律師】我們常説國人的守法意識比較淡薄。酒駕入刑之後酒駕仍然屢禁不止恰恰説明了這一點。特別是在遵守公共秩序方面法律意識淡薄,值得關注。我個人分析認為酒駕者守法意識淡薄有主要以下幾方面的原因:一是習慣成自然。中國酒文化盛行,很多人過去養成了酒後駕車的不良習慣,一時很難改變。二是過去交警執法不嚴打擊力度不夠很多人從中受益,很多人仍抱有僥倖心理認為可以逃過一劫。三是對法律不信任。法律形同虛設或者在實施過程中大打折扣現象時有發生,何況是剛剛實施並無前例,很多人對“酒駕到底是否入刑”還不能確信。綜上所述,“酒駕入刑”是新事物,必須通過鮮活的實例給予宣傳來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識。

【法眼看經濟】醉酒駕車的判定標準和處罰標準是什麼?目前我國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餘偉安律師】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具體規定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4年5月31日發佈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國家標準(GB19522-2004)。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屬於刑法上醉酒駕車行為,針對醉酒駕車的刑事處罰標準是拘役並處罰金。

【法眼看經濟】高曉鬆在事故現場向民警出示的證件是一份國際駕照,並有美國護照。那麼,對他醉駕的處罰,是否會因為外國護照而有所不同?

【餘偉安律師】我國刑法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刑法。刑法同時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據我瞭解高曉松本人並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因此不會因為有外國護照而有所不同。

【法眼看經濟】據報道,北京首例醉駕獲刑第一人郭術東因喝了三紮啤酒,血檢結果達到236mg/100ml,被判處罰金2000元以及拘役4個月。不少網友表示:高曉鬆作為公眾人物,有一定的社會影響,他是否應該受到更嚴重的刑罰?對此您是怎麼看的?

【餘偉安律師】刑法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判處。高曉鬆作為公眾人物是否應受到更嚴重的刑罰,這需要法官結合案件情節綜合考慮。我個人認為在新法剛實施不久,只要能夠實現公眾人物與普通人在刑事處罰上的平等就很好,不需要處以更嚴重的刑罰。我們不要因為高曉鬆是公眾人物而把公眾對其的負面評價看成是其醉酒駕車行為本身在刑法範疇的社會危害性。這兩者還是有區別的。

【法眼看經濟】5月10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指出,要正確把握危險駕駛罪構成條件,不應僅從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要與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銜接。此報道一出,引起了網民們的熱議。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您能否就此報道談談您的看法。

【餘偉安律師】學習刑法的人都知道,刑法總則第13條規定,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的講話精神正是對這一刑法原則的重申。張軍的講話精神體現了司法審判機關對於“酒駕入刑”問題的慎重對待,體現了刑法和刑事審判的“謙抑性”。網民可以從中理解到對於危險駕駛行為的打擊從行政處罰到刑事處罰是一個體系的完善,而不是從行政處罰到刑事處罰一個點的簡單改變。

【法眼看經濟】根據我國現行刑法,最新醉駕入刑的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一種。那麼,交通肇事罪和危險駕駛罪在構成要件上有什麼區別?

【餘偉安律師】主要的區別有兩方面:一是罪過,交通肇事罪罪過為過失,即行為人對於交通肇事後果的發生是一種過失。危險駕駛罪罪過為故意,行為人在實施危險駕駛行為時是一種故意。二是客觀方面,交通肇事罪屬於結果犯,必須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另外具體認定時要結合事故認定責任劃分。而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表現為實施法律規定的危險駕駛行為且沒有發生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重大事故。同時也不考慮事故認定責任劃分。

【法眼看經濟】不少網友提出質疑:醉酒駕駛機動車要追究刑事責任,卻沒有明確規定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前提條件,但刑法總則第13條又規定,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如此看來,危險駕駛罪與刑法總則的規定是否相矛盾?您對此有何見解?

【餘偉安律師】根據刑法總則第13條規定的原則,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與危險駕駛罪的構成條件並不矛盾,而是希望法官本着教育與懲戒並重的原則,對情節比較輕微的醉酒駕駛者慎重追究刑事責任,這也符合立法的本意。不只是針對危險駕駛罪,針對所有犯罪刑法總則第13條規定的原則都有指導意義。當然,在實踐中對於醉酒駕車情節的嚴重與否很難界定,在處罰時容易造成有法不依。所以,我期待有司法解釋等細化標準的出台。

【法眼看經濟】對於今天的話題,您還有需要補充的嗎?

【餘偉安律師】經歷過的東西我們才可以理解得更深刻。司法審判案例的不斷出現,會讓我們更清醒地認識到“酒駕入刑”為何物,會讓我們真正地改變以往的落後觀念重新調整自己的生活方式。駕車者會變,執法者會變,社會的秩序也會變。高曉鬆作為一個公眾人物備受關注,前不久其發表言論斥責藥家鑫“生命都漠視的人會愛音樂嗎?”,然而其5月9日的醉酒駕車行為卻是給自己上了一堂思想政治課。我希望大家藉此良機都反思一下該如何重新面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我也希望公眾人物不要再成為普法宣傳的反面教材。

【法眼看經濟】再次感謝餘偉安律師的參與。在此,也希望您對我們節目提一些意見或者建議,以促進我們更好的為律師和公眾服務。

【餘偉安律師】感謝對我的採訪,望大家提出不同的意見。希望與法邦網一起攜手為大家提供更好地服務。

相關內容

熱門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