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放射工作人員的體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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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衛生部《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規定

有關放射工作人員的體檢規定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後的放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兩次檢查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2年,必要時可增加臨時性檢查。辦法提出,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鑑定、醫療救治和醫學隨訪觀察的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承擔。在國家統一規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至4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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