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新生兒憑《出生醫學證明》即可上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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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公安廳詳解出生人口登記“十二條”

鄂新生兒憑《出生醫學證明》即可上戶口

新生兒憑《出生醫學證明》即可上戶口

省公安廳、省衛生計生委近日聯合出臺《關於依法加強全省出生人口登記管理的十二條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規定:新生兒憑《出生醫學證明》即可上戶口,任何地方不得將戶口登記與社會撫養費徵收、落實長效節育等措施相掛鉤。《規定》出臺後,引發社會各界高度關注。昨日,省公安廳治安總隊相關負責人對此進行了詳細解讀。

該負責人表示,根據《規定》要求,新生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其父母或監護人主動向戶籍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如爲3週歲以內未落戶出生人口,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憑《出生醫學證明》可由公安派出所予以辦理;如爲超過3週歲的未落戶出生人口,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公安派出所調查覈實,經縣(市、區)公安機關批准後補登戶口。”

以往,在包括湖北省在內的許多地方,棄兒、超生兒家庭面臨孩子上戶難、入學難兩大難題;一些地方管理部門爲完成計生任務,人爲設限、設卡,把家長繳納社會撫養費、進行長期避孕手術等作爲孩子上戶、入學的前置條件,導致孩子上戶、入學困難重重。

而此次《規定》明確,將建立嚴格的責任倒查追究機制,對於基層單位擅自設立新生兒落戶限制條件、不依法辦理的問題,會同相關部門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未按規定辦理新生兒戶口登記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所在公安派出所一律降爲五級派出所,所在縣、市(區)公安局予以全省通報,取消年度評先評優資格,相關人員待崗學習或調離崗位,所在市、州公安局向省公安廳作書面檢查。

同時,《規定》亦對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違規收費的工作人員逐一問責;對僞造、變造《出生醫學證明》等違法犯罪行爲,嚴格追究法律責任。對於利用虛假材料騙取落戶的,公安機關應註銷其戶口登記,責成當事人重新辦理登記手續,並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投訴舉報電話:省公安廳(027—67122636);省衛生計生委(027—87824784)

湖北省出臺新生兒戶口登記規定

非婚生及超生嬰兒可正常上戶口

涉及繳納社會撫養費的 派出所只做“提醒”

湖北省新生嬰兒憑《出生醫學證明》即可上戶口,不論正常出生還是非婚生、超生,新生嬰兒戶口登記不得設置任何其它條件,不得與徵收社會撫養費、節育手術等掛鉤。對涉及繳納社會撫養費的,派出所受理戶口登記時只做“提醒”。

昨日,省公安廳介紹,該廳與省衛生計生委近日聯合出臺《關於依法加強全省出生人口登記管理的十二條規定》,已經頒佈實施。就讀者關心的細節問題,省公安廳治安總隊有關人士回答了楚天都市報記者的提問。

問:新生兒上戶口一般規定是怎樣的?

答:新生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其父母或監護人主動向戶籍地公安派出所申報上戶口。3週歲以內的嬰兒,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憑《出生醫學證明》由公安派出所辦理;超過3週歲的,憑《出生醫學證明》,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公安派出所調查覈實,報經縣(市、區)公安機關批准後補登戶口。在外地出生的新生兒,憑有效的《出生醫學證明》上戶口,不必再提供“異地未落戶證明”。

問:非婚生嬰兒怎麼上戶口?

答:非婚生嬰兒原則上隨母親落戶。如果《出生醫學證明》沒有父親的姓名,但申請隨父親落戶的,須由嬰兒父、母提供書面申請(捺指紋)、提供合法有效的親子關係憑證(如法院判決書、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關係鑑定書),及有效身份證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

嬰兒父母雙亡、失蹤、出國(境)定居、服現役、喪失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或者父母戶口登記爲學生集體戶(人才交流中心集體戶)等情形的,嬰兒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在戶籍所在地向公安派出所申請上戶口。棄嬰、孤兒以及收養登記的落戶規定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問:超生嬰兒上戶口必須繳納社會撫養費嗎?

答:《十二條》規定,派出所在受理上戶口申請時,若發現涉及繳納社會撫養費,在辦理戶口登記的同時,提醒申請人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十二條》中並不涉及社會撫養費等生育政策變化,但準生證、獨生子女證等規定,均不得與新生兒上戶口掛鉤。

問:沒有準生證,是不是拿不到《出生醫學證明》?

答:2013年10月24日,省衛生計生委、省公安廳聯合下發了《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已明確規定,湖北省境內出生的嬰兒,均應依法獲得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準生證等不得作爲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附加條件。

問:沒有《出生醫學證明》怎麼上戶口?

答:沒有《出生醫學證明》的應當補辦。按《湖北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出生醫學證明》遺失、損毀的可以申請補發,但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此前出生的不予補發。

父母應在嬰兒出生後3個月內領取《出生醫學證明》,超過3個月的,需到《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辦理,除提供首次簽發有關材料外,還需補充提供接生機構辦證時限告知情況說明、原始病歷複印件(包含首頁、分娩記錄、出院記錄)、逾期原因說明等材料。無法提供接生機構相應資料的,應提交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係鑑定書。

問:如果個別地方不執行新規定怎麼辦?

答:《十二條》規定,對於不落實新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各級公安機關、衛生計生部門嚴肅查處、追究責任。公安派出所不執行新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一律降爲五級(末級)派出所,全省通報,相關人員待崗學習或調離,所在市州公安局向省廳作書面檢查。同時,對於出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違規收費的工作人員嚴肅問責;對僞造、變造《出生醫學證明》等違法犯罪行爲追究法律責任。

兩部門公佈投訴舉報電話:省公安廳,027-67122636;省衛生計生委,027-87824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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