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砸運鈔車被擊斃案宣判 揭男子追砸運鈔車被擊斃事件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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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砸運鈔車被擊斃案宣判】男子拿磚塊追砸運鈔車遭押運員開槍射擊致死事件曾在社會上引起很大爭議。最新消息!開槍押運員防衛過當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追砸運鈔車被擊斃案宣判 揭男子追砸運鈔車被擊斃事件處理結果

2016年10月27日中午12時許,東莞市長安鎮烏沙環南路附近,一男子因追砸押款車被押運員槍擊,後救治無效死亡。

當天,長安鎮政府就此事通報稱,押款車執行押運任務經烏沙興三路路口附近時,男子黃某(江西人)追砸車輛,車內押運員多次勸阻無效後,開槍射擊導致其受傷倒地。

涉事押款車所屬的東莞市駿安押運有限公司發佈情況說明稱,押運員在多次警告無效的危急情況下,使用防暴槍(橡膠子彈)鳴槍示警,肇事男子中彈倒地,經現場搶救無效死亡。

追砸運鈔車被擊斃案宣判 揭男子追砸運鈔車被擊斃事件處理結果 第2張

(男子追砸運鈔車被擊斃視頻截圖)

2016年11月4日,東莞市公安局通報稱,通過調取運鈔車及死者生前途經路線的監控視頻,走訪目擊羣衆等,公安機關找到了運鈔車後方行駛汽車的行車記錄儀視頻等相關證據後,對涉案押運員樑金明依法刑事拘留。

從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法院認定運鈔車押運人員樑金明的行爲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院認爲,樑金明在履行押解運鈔車職務時,在警告無效的情況下,爲制止黃某的不法侵害,開槍射擊黃某屬於防衛行爲,但造成黃某死亡的嚴重後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

同時,因樑金明有自首情節和較好的悔罪表現,應依法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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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貼士:

1、遭遇四種情形 押運員可使用槍支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發布的《關於銀行守庫、押運人員在執行任務中使用武器的規定》,當保衛目標受到暴力侵襲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襲的緊迫危險、押運人員佩帶的武器,遭到暴力搶奪、護送現金、金銀等財物的交通工具遭到暴力劫持、以及車輛駕駛人員人身遭到暴力侵襲這四種情況時,可以使用槍支。

規定中還提到,這四種可以開槍情況的前提是:非開槍不能制止。

2、押運人員如何使用槍支?條例有規定!

2002年,國務院發佈了針對專職守護押運人員的槍支使用管理條例,其中規定: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能夠以其他手段保護守護目標、押運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槍支;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應當以保護守護目標、押運物品不被侵害爲目的,並儘量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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