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挾屍要價”和“道德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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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了個帖子,說了一句“道德婊”,然後在評論中被罵的叫一個慘。限於論壇的限制,不能回覆太多,專門開一個帖子,在談談帖子和評論。

談談“挾屍要價”和“道德婊”

通篇,我說的“道德婊”是主張撈屍者不應該要錢、要錢會有損陰德的這兩類人。被情節刺激、被情緒主宰的人的玻璃心一下子就碎了,對號入座,我的建議就被忽視了。

社區是一個討論的思想碰撞的地方,看到“潛水好幾年,第一次評論就是爲了罵罵你。”,諸如此類的回覆,我覺得發帖的目的達到了,不管是什麼思想什麼意見,只要你亮出來,就會有碰撞,就會成長。

或者按照我的一直的態度:作爲一個人,要有這樣一個意識,無論什麼自己要對自己時候說的話、做的事負責,就意味着,出錯被打臉、妖言被鄙視都得自己承擔。

對回覆中的幾個觀點進行討論。

我文章中一個鮮明的觀點:通過調查,設定合理的賠償標準,作爲此類事件的處理原則。

1.爲打撈屍體設定一個補償標準,會導致撈屍體的人用漁網製造謀殺,撈屍牟利;對於溺水者不施援手,等其死亡,挾屍牟利。舉例電影《盲山》和煤礦井殺人僞裝家屬,獲得賠償。

我的觀點:每一年都會公佈公民科學素養調查,2015 年我國具備科學素質的公民比例達到了 6.20%,比 2010 年的 3.27% 提高了近 90% 。分數這麼低,是科學常識瞭解的少。中國的教育太垃圾,其最直接的副作用就是中國人普遍缺少邏輯思維。

缺少邏輯思維,就會得出上面的錯誤想法。礦井會因爲《盲井》的情況而歸罪於井下傷亡賠償制度?制定賠償標準,唯一的目的就是爲了保障普通勞動者的權益。不是爲了刺激《盲井》事件的產生,產生了《盲井》事件,犯罪者是故意殺人謀財害命,是刑事事件,家屬和國家司法機關會對犯罪者予以懲處。制定賠償標準和《盲井》事件是兩個完全獨立的事件,沒有因果關係。持這個觀點的人把兩件事情攪在一起,得出了可怕的結論,完全是思維混亂,胡言亂語。

回到水中死人的問題。無論制不制定標準,法律早已經做出了規定:見死不救要擔刑責、殺人要負擔刑責。製作漁網陷阱殺人,水域有管理者處理漁網;發生水中《盲井》,有家屬有警察有法律處理犯罪者。

所以,我依然主張確立補償標準。有了標準,就沒有了“要價”,“挾屍要價”這個醜陋的現象自然瓦解。確立標準不會引發謀殺浪潮。有人評論,“這樣想,是現實讓他不得不以最壞的惡意揣測中國人。”,實際上,任何合理的制度的設計都是爲了制約最壞的人。最樸素的殺人償命,也是如此。

2.屍體不應該撈,如果涉及刑事案件,會破壞現場,影響取證;屍體法理上不是無主之物,打撈者沒有權利打撈,只有警察和國家機構有打撈權。總之,普通人不能打撈。

我的觀點:這些評論已經有邏輯,有理有據了。國家一直宣揚的發現屍體應該報告公安,公安打撈。一部分屍體也都是這麼打撈的。但國家的網再大,也不能把每一個案件都處理。屍體在很多情況下,會被普通人發現,尤其在在河裏,屍體不打撈會被吹到其他的地方,或者屍體會被損壞。

所以,在社會良俗裏,除非是在靜水的淺水或湖泊裏可以叫警察處理。其他的,警察就有心無力了。

首先,以溺水爲例,人們基本上無法區別溺水者和屍體的區別。以救助的倫理和法理來說,在情況不明的情況下,有能力的人都應該主動施救。如果規定了屍體不能打撈,那可能就意味着,少救了一個人。

其次,打撈屍體,減少了屍體被損毀的可能。而對於刑事案件,屍體在河裏的地方一般都不是案發現場,基本不存在破壞現場的問題。最大的證據就是屍體本身,屍體痕跡和解剖纔是取證的途徑。打撈屍體,有利於刑偵。

最後,我在文章末尾提的一條建議就是,增加國家的投入,更多的建立打撈的隊伍。有人回覆說,國家機構一沾邊,這件事情不知又會有多少腐敗。還是和第一條的原因一樣,國家會免費,如果有人藉此牟利,法律會去懲處。

談談“挾屍要價”和“道德婊” 第2張

3.說我站在道德最高點,說別人“道德婊”。

我的回覆:我的ID是安蘭德,所以我信奉她的學說。“客觀主義”是她發揚光大的。我告誡自己遵守,客觀。你們所說的道德,和我信奉的“道德倫理”不是一個道德。人們認爲是道德的東西,其實質就是自私。我們被灌輸了太多的“利他主義”,爲了別人,爲了家人,爲了集體。或許該是靜下心來閱讀一些書籍。瞭解一下“利他主義”和“極權主義”的淵源。

兩百多條回覆,卻沒有一個人提及《自私的德性》,這本書絕版了,也是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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