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陳紅現身法院 與前夫李軍股權糾紛案二審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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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陳紅現身法院 與前夫李軍股權糾紛案二審開庭

陳紅、李軍

12月27日上午,歌手陳紅與前夫李軍的股權糾紛案二審開庭,陳紅身穿紅色羽絨服進入法院,等候最終判決。

2015年6月29日,陳紅前夫、微博認證身份爲“亞之傑投資集團董事長”李軍發佈長微博《我用二十年的血與淚“成就”了女歌手首富——陳紅》,講述陳紅侵佔其資產的“婚姻內幕”,引來輿論一片譁然。當日李軍在長微博中透露,他已在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陳紅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在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陳紅僞造股東會決議簽字。

李軍起訴稱,他與陳紅原是夫妻關係,後基於離婚的原因,雙方於2014年3月3日訂立《股權轉讓協議書》,李軍將其名下北京亞之傑九家相關公司股權的50%轉讓給陳紅。

該《協議書》第8條第5款同時約定:“甲方李軍(原告)同意上述公司的其享有的股東權及經營、管理權全部授權給乙方陳紅(被告),且不得單方撤銷……”。

李軍在訴狀中指出,雙方訂立合同時,他忽視了陳紅現役軍人的身份。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規定,“軍人不得經商,不得從事本職以外的其他職業和有償中介活動。”而目前擔任海軍電視劇製作中心副主任的陳紅是大校軍銜。

李軍表示,鑑於上述禁止性規定,他不同意由陳紅經營、管理公司,但陳紅強行取得公司經營權,並在經營過程中,冒充他簽字,將其在公司2970萬元的股份轉讓至陳紅母親名下。李軍起訴請求法院解除雙方的委託合同關係,即解除《股權轉讓協議書》第8條第5款。

陳紅答辯稱,李軍的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訴狀中所涉及的第8條5款是一個授權條款,即李軍將相關權利授予陳紅,而《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相當於部門規章,部門規章不能作爲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此外陳紅獲得授權後,並沒有親自經商的行爲,李軍方面的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等。

海淀法院一審認爲,李軍將其在亞之傑相關公司的股東權、管理權委託陳紅行使,結合陳紅受讓的股份,陳紅取得了對亞之傑相關公司的控制權,李軍的股權利益也置於陳紅的控制之下。

就此而言,即使在李軍委託陳紅後,沒有證據證明陳紅損害其利益,也可以解除對陳紅的委託授權。況且在本案中,李軍有證據證明陳紅在接受委託後,存在損害李軍利益的行爲,其對陳紅的信任基礎已經喪失,如繼續維持委託合同將對李軍明顯不利。

2017年3月20日,法院一審判決,確認李軍解除合同行爲有效,李軍與陳紅之間的委託合同關係,即《股權轉讓協議書》第8條第5款於2016年4月8日解除。

宣判後,陳紅提出上訴,7月12日,陳紅與前夫——亞之傑公司創始人李軍之間的股權糾紛案件在北京市一中院二審開庭,該案未當庭宣判。

陳紅上訴稱,該案是其與李軍之間因《股權轉讓協議書》和《離婚協議書》中的夫妻財產分割協議條款的效力及履行糾紛,並非原審判決認定的委託合同法律關係糾紛,因此一審判決適用法律判決結果均錯誤,二審法院應予撤銷並依法改判。

李軍方面答辯表示,李軍與陳紅之間是委託合同的法律關係,陳紅管理亞之傑公司期間,僞造股東會決議將李軍名下的股權悉數轉在其母李善榮的名下,侵犯了李軍的財產權。同時侵犯了李軍對公司管理的知情權等,陳紅的行爲違背了李軍當時與之形成委託合同的宗旨,使該合同目的落空。李軍認爲,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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